(一) 策名称:转移就业培训 策
实施部门:延津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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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以按规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是16周岁至55周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减轻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负担,调动其参加培训积极性。
三是在贫困村中招聘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可享受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元/月。在非贫困村中招聘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实行半日工作制,可享受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元/月。
四是建档立卡 外出务工人员,务工时间6个月以上且年务工创收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年收入的10%, 不超过元。
覆盖范围:延津县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二) 策名称:创业项目奖励 策
实施部门:延津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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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是建档立卡高校毕业生 次创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元。
二是每年推荐一批 创业项目参加市级评选,获奖者参加省 项目评选,被评为省级 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覆盖范围:延津县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三) 策名称:创业贷款担保 策
实施部门:延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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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是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 贷款额度为10万元。二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员30%(超过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额度不超过万元,并由财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贴息。
覆盖范围: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
(四) 策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策
实施部门:延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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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年起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98元(目前上级待遇调整参数尚未匹配,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仍为80元,待参数匹配后从年1月进行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 策名称: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和第四次商业保险
实施部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服务部、延津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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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由省、市、县三级财 筹集资金,个人方面不再缴费。困难群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在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报销:0—元(含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00元(含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00—1元(含1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0元(含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从年10月起,由市、县(市、区)财 出资投保第四次商业保险,年以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费用在扣除0元起付线后,按 20万元进行%报销。对暂未纳入合规费用内的必要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赔付,每人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万元。
覆盖范围:1.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和第四次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和第四次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和第四次商业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2.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 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
(六) 策名称: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 策
实施部门:延津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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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是我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可报销病种30种,不设起付线,实行定点治疗、月定额标准管理, 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二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享受门诊慢性病 策且符合年以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农村 生活保障对象三个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人口, 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
覆盖范围:年以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七) 策名称:贫困人口减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策
实施部门:延津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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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从年起,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个人负担30元,剩余费用由县财 统筹资金解决。
覆盖范围:年以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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