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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检察院启动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

为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工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做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实质化、规范化,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延寿县检察院启动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在开展双录工作之前,延寿县检察院首先对办案区双录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即刻整改。其次相关部门对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同时与市检察院技术处联系,对做好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征询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开展认罪认罚双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延寿县检察院于年1月24日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首次对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第一检察部向办公室移送了索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办公室派出技术人员到办案区双录控制室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办案人(检察官)告知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索某、值班律师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检察官)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法律性质、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说明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索某对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详细阐明了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规定,最后值班律师见证了犯罪嫌疑人索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技术人员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记录单及光盘录像资料交由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

今后,延寿县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将更加严格按照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执行,促进规范化办案,进一步提升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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