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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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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刻不容缓

近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芦甲、芦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芦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芦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芦甲明知许某(另案处理)出售的系“瘦肉精”(学名为盐酸克仑特罗)饲料,仍从许某处购买斤饲料,被告人芦乙明知该饲料含有“瘦肉精”的成分,仍按芦甲的要求,喂食芦甲养殖场内的育肥牛,后芦甲将喂食过“瘦肉精”的育肥牛进行出售。

瘦肉精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1、中毒

可表现为心悸、双手颤动、眼睑肌肉震颤、烦躁不安等。随着病情的加重或者是食用量过大,可能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表现。

2、电解质紊乱

日常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如果摄入含瘦肉精食物可能会出现低血钾等电解质紊乱现象,表现为肌无力、心律失常、吞咽及呼吸困难等。

此外如果本身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原发性疾病,食用含瘦肉精食物后可能导致原有疾病加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在食品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涉嫌违法犯罪,生产者、经营者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限制其继续从事该行业、赔偿罚款等行政处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发现有毒、有害食品时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食品安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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