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张国晨、延寿县龙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国晨、延寿县龙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张国晨(公民身份号码:****15),男,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
被执行人:延寿县龙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Y),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
法定代表人:张国晨,总经理。
二、悬赏条件
提供本院尚未掌控的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执行到位使申请人债务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法院查封不动产或者动产如经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抵债的,奖励举报人按申请执行人接收实际价值的5%。
三、悬赏执行标的:本金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财产线索的,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手段到获取线索的;
4.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5.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6.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7.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拍卖后申请人不接收的;
8.举报时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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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原标题:《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