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鸡东县居民姜明利就“()鸡民初字第号案件”,对鸡西市人大副主任朱成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等4人进行实名举报,状告鸡西市人大副主任朱成富干预司法与鸡西市中级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串通枉法裁判。
据了解,()鸡民初字第号案件,由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被举报人多次干预司法活动、打探案情、向办案人员打招呼、干扰案件的审理。
该案件举报人姜明利作为被告,通过与法院办案人员了解,需要至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用以确认南阳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以该审判最终结果才能进行本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举报人姜明利于年4月2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并提交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的登记表;年4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中止诉讼裁定书:“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根据正常审理流程,应先行等待审理确权案件的结果,但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反程序,在确权案件也未审理完毕时,继续违法审理异议之诉案件。据举报人姜明利表述,作为异议之诉案件被告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而作为确权案件原告诉讼时,对方总是逃避法院审理,导致确权案件至今仍未审结完结。
据举报人姜明利表示,年12月11日,鸡西市人大副主任朱成富违规召开信访案件会议,并出具虚假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向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提供,在会议记录中进行虚假陈述代表政府、相关行政机关、法院确认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要求中级法院尽快审结此案,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
根据年1月13日鸡东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落实信访局苏新华信访案件会议的情况说明》证实,鸡西市人大副主任朱成富召开并出具的《会议记录》为虚假。举报人姜明利通过相关渠道了解,鸡西市人大副主任朱成富与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刘正华、第三人苏新华、潘玉梅、高庆军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存在以权谋私、恶意串通等恶劣行为。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在合庭审理()鸡民初字第号异议之诉一案件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一)、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举报人姜明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年1月14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有具体的鉴定事项,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无视姜明利提交的鉴定申请,不进行司法鉴定程序,无法认定案件证据及事实情况,违反诉讼程序,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
2、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于年12月25日、年1月6日均向举报人姜明利及第三人苏新华、潘玉梅进行释明:需要至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用以确认南阳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以该审判最终结果才能进行本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姜明利于年4月2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并提交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的登记表;年4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中止诉讼裁定书:“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若继续审理必须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进行,然而鸡东县人民法院的确权案件并未审结完毕,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在姜明利有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后下发判决书,姜明利未参加诉讼剥夺了举报人的相关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人明知这一规定而故意违背,属民事枉法裁判中的违背法律,剥夺了举报人诉权;
3、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被告苏新华、潘玉梅、高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标的额万元左右,法院却查封林地林木亩近万元的财产,明显超标的查封滥用职权;
4、在原告刘正华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又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进行审理,组成人员一个未变,案件中人为操作痕迹明显;
5、原告刘正华原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女儿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行为已经违反回避制度规定。
(二)、歪曲理解法律,认定事实不清。
案件中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对所有权进行确认并发放林权证。在没有林权证时应当以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来认定。
异议之诉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雪清、冯莹、徐媛凤三人不以鸡东县人民法院确权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仅以年12月11日加盖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章《关于协调处理苏新华信访案件的会议记录》就认定亩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应为苏新华、潘玉梅是错误的,鸡东县人民政府于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落实市信访局苏新华信访案件会议的情况说明》中已经对会议记录的内容进行了反驳及解释;苏、潘二人购买林地林木未提供证据支付相应价款,诉讼中陈述的内容矛盾且虚假,其二人并未实际占有、管理、使用该片林地林木。
举报人姜明利在庭审中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林地林木的过程,交付价款的方式,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林地林木详情,然而一审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却转变成了确权之诉,致使举报人享有的亩林地林木价值余万元被他人查封并面临强制执行进行评估、拍卖。
(三)、徇私枉法
据了解,原告刘正华向民间放有万高利贷,却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以家庭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5万多元,在举报人姜明利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却将原告刘正华提供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原件退回,帮助其毁灭证据原件,刘正华不再向法庭提供该原件且阻碍进行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常进行。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我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实名举报人:姜明利,家住鸡东县双吉大厦B座三单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