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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项目部开展搜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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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赖行动”

延寿法院对被执行人

公司项目部开展搜查行动

“惩赖行动”之一

结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展的“惩赖行动”,延寿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司项目部进行了搜查行动。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31日作出()黑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某货款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

逾期,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高某某于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约谈被执行人公司项目部会计安某,负责人郭某某,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进行搜查。

年6月13日我院出动警车4辆,法官4名、法官助理3名,司法警察8名,分成合议组,搜查组、室外安保组、室内安保组、摄像组,于上午9时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开始搜查。历经2个半小时,搜查了项目部的4间办公室和3台电脑储存内容。共计提存各类台账册、年至今会议记录1册及现金元。同时对无法打开的1台保险柜和号办公室内立式组合柜2个进行了查封,粘贴封条。待能打开时再行搜查。

下一步将通过审查各类台账及会议记录内容掌握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通过此次搜查,对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辑:曲平

审核: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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